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完善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機制,促進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和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工作。
建筑抗震、建設工程消防審驗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新技術推廣應用管理已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技術,是指應用于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并經過評估的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
本辦法所稱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術,是指已無法滿足行業使用要求,阻礙技術進步與行業發展,且已有替代技術,需要對其應用范圍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術、材料、工藝、產品。
第四條 推廣應用新技術應當有利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行業的結合,推動住房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支撐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有利于提升房屋品質,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不斷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五條 推廣應用新技術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市場主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自行享受利益、承擔風險。
第六條 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發布《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術公告》(以下簡稱《技術公告》);
(二)發布《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以下簡稱《推廣項目》);
(三)組織省級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
(四)開展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四川省地方標準的新技術工程應用技術論證(以下簡稱技術論證);
(五)編制技術標準和計價定額;
(六)提供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信息服務(以下簡稱信息服務)。
《技術公告》適用于引導新技術發展或限制、禁止落后技術使用;《推廣項目》適用于發布、推廣技術先進、成熟且輻射能力強的行業科技成果;示范工程適用于新技術的集成與優化,為不同類型工程推廣應用新技術提供范例;技術論證適用于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且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四川省地方標準的新技術論證;編制技術標準和計價定額適用于大范圍、標準化推廣應用成熟新技術;信息服務適用于新技術、成果類信息的發布和查詢。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完善全省新技術推廣應用制度,發布《技術公告》《推廣項目》,指導示范工程建設,組織技術論證,編制地方標準,搭建行業信息服務平臺。
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國家、省新技術推廣應用相關規定,制定本地區新技術推廣應用政策措施,推動新技術推廣應用,加強對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術的管理,審核上報本地區技術論證項目,推薦示范工程并監督管理。
第二章 技術公告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國家確定的重點實施技術領域和行業發展要求,在全省范圍內征集《技術公告》建議,經通過評審并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報批,發布《技術公告》。
第九條 《技術公告》主要發布推廣應用或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的名稱、主要技術指標、適用范圍以及適用時限等。
第十條 列入《技術公告》的推廣應用新技術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或符合行業發展方向,對城鄉建設領域技術進步有顯著促進作用;
(二)已列入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重點實施技術名錄。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落后技術,應列入《技術公告》限制、禁止使用部分:
(一)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限制使用的技術;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明確禁止、限制使用的技術;
(三)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技術;
(四)其他阻礙技術進步與行業發展,且已有替代的技術。
第三章 推廣項目
第十二條 《推廣項目》根據《技術公告》推廣應用新技術的要求,經通過評審并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報批,發布《推廣項目》。
第十三條 《推廣項目》主要發布科技成果名稱、適用范圍、主要技術指標和技術依托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列入《推廣項目》的科技成果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先進、成熟、輻射能力強,適合在全省或較大范圍內推廣應用;
(二)在滿足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四川省地方標準的前提下,具備完整配套且指導性強的標準化應用技術文件;
(三)沒有成果或權屬爭議。
第十五條 《推廣項目》技術依托單位在推廣應用中,應當提供配套的技術文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技術服務,并在合同中約定質量指標。
技術依托單位應配合應用單位及時進行應用技術總結,完善技術規程及標準圖集等,不斷提高技術質量標準和服務水平。
第四章 示范工程
第十六條 示范工程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擬建、在建或竣工時間在一年內,且工程重大關鍵技術采用國家、四川省發布的《技術公告》《推廣項目》中推廣應用新技術或科技成果的工程。擬建工程應在申請示范工程立項前辦理有關工程審批手續。
(二)應用《建筑業10項新技術》中6個大項以上、15個子項以上新技術,且技術復雜、質量標準要求高、社會影響大的大型新開工工程。
第十七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可向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向住房城鄉建設廳推薦,由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通過專家評審并公示無異議后向社會發布。
第十八條 示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示范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況停建或緩建,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處理意見,并報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對不按照示范要求組織實施或存在工程質量問題、隱患的示范工程,住房城鄉建設廳將取消其示范工程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示范工程在完成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對示范工程應用新技術情況進行評審,或委托市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通過評審的示范工程納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示范工程成果庫。
第五章 技術論證
第二十一條 申請技術論證的新技術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在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采用,且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
(二)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四川省地方標準;
(三)應是行業先進、適用的新技術且符合國家、行業推廣方向;
(四)具備必要的應用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工法、操作手冊、標準圖、使用維護管理手冊或技術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導性強的標準化應用技術文件;
(五)具備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試驗、論證后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二條 技術論證應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三條 技術論證由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對新技術在工程應用中的質量和安全風險、技術適用性和防范風險措施的可行性等內容進行技術論證,必要時可指定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試驗。
技術論證專家組由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評審、論證專家子庫中隨機抽取不少于7名專家組成。
通過技術論證需經四分之三以上專家同意,專家對新技術論證結果負責,并出具專家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專家組意見印發《技術論證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技術論證的《技術論證意見》可作為該項目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的依據。技術論證結論僅適用于經專家組論證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 涉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論證,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章 標準定額
第二十七條 地方標準編制應積極采用新技術。對成熟度較高的新技術依法及時制定地方標準,推動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和應用。
鼓勵企業、協(學)會、教育和科研等單位參與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編制。
第二十八條 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鼓勵企業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定額編制管理部門應根據相關技術標準和市場需要及時編制補充新技術相關定額,鼓勵市場主體編制企業定額。
第三十條 對于《技術公告》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術,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修訂、廢止有關標準、定額。
第七章 信息服務
第三十一條 信息服務包括發布新技術信息服務清單(以下簡稱服務清單)和科技成果信息庫(以下簡稱成果庫)。
第三十二條 服務清單面向全省收集成熟或具備改進、升級條件的新技術,并動態發布新技術名稱、主要技術內容、風險提示、研發單位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成果庫面向全省收集成熟度較高的成果信息,包括行業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通過驗收的國家級或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通過驗收的科技創新課題成果、通過評審的省級工法、通過評審的示范工程等成果類信息。
第三十四條 服務清單和成果庫僅提供信息服務,工程中應用新技術或科技成果,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鼓勵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優先使用《技術公告》《推廣項目》中發布的推廣應用新技術和科技成果。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使用《技術公告》中禁止使用或超出規定范圍使用的落后技術。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應將其列為審查、監督內容。
第三十七條 鼓勵引導建材類新技術開展綠色建材認證,加強綠色建材采信工作,利用國家、省綠色建材相關支持政策,推動建材類新技術推廣應用。
第三十八條 開展新技術成果推廣活動,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投資等方面支持新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 建立新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反饋機制,根據反饋信息及時調整《技術公告》《推廣項目》內容。
第四十條 擇優遴選專家組建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新技術評審、論證專家子庫,為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提供專業支撐。新技術評審、論證專家原則上通過隨機抽取產生,當專家子庫內專家不能滿足評審、論證要求時,可通過省內、外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推薦產生。
參與新技術評審、論證的專家應堅持公平公正,主動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及關聯關系的項目。對違反評審、論證要求或降低評審、論證標準的,視情節計入個人信用記錄,并取消其專家資格。
第四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在推廣應用新技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
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表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促進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推動產業技術升級,提高工程質量,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優先推薦相關新技術申報科學技術獎。
第四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在開展新技術推廣應用過程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超越職權從事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涉嫌違法犯罪的按規定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需進行公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應少于5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頒發該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施行后,《四川省建設行業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細則(暫行)》(川建發〔2000〕98號)、《關于做好全省建設行業科技成果(應用技術)備案工作的通知》(川建發〔2008〕420號)、《關于調整〈四川省建設領域科技成果或應用技術備案證書〉辦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設科發〔2017〕318號)同時廢止。